Terms & Conditions - 佳能香港

(適用於非按用量收費產品)

1. 除受佳能銷售及支援服務協議或佳能文件管理服務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約束外(如適用),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佳能香港有限公司 (「佳能」或「我們」)提供予閣下從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佳能或佳能經銷商購得之下列設備(「設備」)的有限保修及支援服務 (統稱「有限保修」)。

1.1 佳能ImagePROGRAF iPF 大幅面打印系統 ; 或
1.2 佳能商業用掃描器;或
1.3 佳能商業用傳真機;或
1.4 佳能商業用 Laser Shot 鐳射打印機;或
1.5 佳能商業用 ImageCLASS 多合一彩色雷射打印機;或
1.6 佳能奧西Arizona展示圖像系統;或
1.7 佳能網絡攝像機;或
1.8 佳能投影機

1.9 噴墨打印機(包括WG 系列)

2. 有限保修只應用於已蓋有佳能或授權經銷商公司印章的購買發票正本和延長保修期的付款記錄(視情況而定)。

3. 受限本「有限保修」第4條的限制及排除外,我們保證:

3.1 設備在以下期間內運作良好:我們或授權經銷商提供的12個月或同意之期限 (「保修期間」)及緊接其後的12個月(或我們與您書面確認的其他期間) (「保修期延長期間」) ,如您能遵照我們不時生效的程序申請延期保修期,上述規定將同樣適用於往後延長的保修期; 及

3.2 在保修期間及保修期延長期間(如適用)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您可享有免費設備維修、保養及更換零件服務(「服務」)。

4. 本有限保修受限於以下限制及除外規定:

4.1 設備及零件的一般耗損而不會影響其功能及運作;

4.2 因非佳能授權人員的任何人士對設備作出以下行為而產生或有關之故障,損失或損壞:

(a) 對設備濫用、擅自改動、改裝及拆解;

(b) 佳能商業用掃描器;或

(c) 設備運輸或送達; 及

(d) 設備硬件及/或軟件的安裝(包括病毒感染)

4.3 因天災或其他我們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所產生的設備故障,損失或損壞;

4.4 消耗品、配件、光學單元、光盤 (包括墨水盒、保養墨盒、噴墨紙 、墨囊、媒體、過濾器、燈具、打印頭、墨盒、硒鼓、感光滾筒、雷射組件及滾筒/燈泡等,配件及自選組件如錄像磁頭、燈泡、電源線、外置電源轉接器、介面電線、電池、電池匣、電池充電器、轉接器、錄影帶、CD光碟、DVD光碟、視像電線、蓋子、搖控組件、掃描器盒、充電器、記憶卡、CF記憶卡、數碼相機及攝錄機CCD感光組件、液晶體顯視組件、液晶顯示器、錄影磁頭、觀景器、送紙捲動器、分隔軟墊、交流電變壓器及攜帶袋等)與設備一同提供之任何書面文件及設備的軟件;

4.5 序列號被移除、損壞、毀壞,或更改的設備;

4.6 設備連接非佳能產品使用(設備文件建議或佳能以書面同意使用該產品除外);

4.7 您違反本條款或條件或任何銷售及賣買協議中的條款(視情況而定);

4.8 不在香港或澳門購買的設備;

5. 所有已更換之設備部件、零件或其他機組均屬我們的財產。

6. 免責聲明

6.1 本條款及條件之保證明確地排除一切其他明示或隱含保證,包括有關設備及服務的適銷性、品質、特定用途的適合性或其他保證。佳能及第三方供應商不作出任何其他保證或任何形式的條件。

6.2 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

(a) 本有限保修提供的補償是您可享有的唯一及專有的補償;

(b) 除本文特別列出的義務及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外,不論任何情況下我們或我們的第三方供應商概不負責您或任何第三方承受由提供服務產生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直接的、間接的、特別的、偶發性的或衍生性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您和任何第三方產生的利潤損失、名譽損失、收入損失或合約損失),或行動、申索、法律程序,不論是基於合約的、侵權法的或普通法的及是否被告知該等損害的可能性。

6.3 你接受本免責聲明在任何情況下視為公平合理,並為降低設備價格的議價部分,您同時了解如果佳能被要求承擔損失的額外賠償責任,該設備的價格將會更高。

6.4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在此或有關有限保修的責任最高限額為由我們考量直線折舊後的設備替換價值。

7. 我們保留絕對權利 (i)不時改變或變更任何本有限保修的條款,而不作事前通知;及/或 (ii) 當發生任何在本文第4條的限制及除外條款規定的情況或您違反本有限保修的任何條款時,立即終止本有限保修的全部或部分條款。

8. 我們不負責辦理與本設備有關的任何保險,並對任何由此引起的任何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有需要,應自行辦理該等保險。

9. 繳付由我們書面通知的費用後,本有限保修的條款在到期後可以被續期。

10. 您可以參考我們最新版本的私隱政策: http://www.canon.com.hk/en/corporate/main/privacy_policy.jspx

11. 本有限保修的條款應按香港法律解釋,並受香港法律規管。香港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對本條款和條件所產生的或有關的任何爭議作出裁決。

12. 本有限保修的條款及條件以英文規定,並附有中文譯本。若兩者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3.  有關自攜設備保修的查詢,請聯繫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

香港客戶服務中心 澳門客戶服務中心
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第1座20樓2003,2005-2009室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2 樓D室

14. 有任何關於設備保修的疑問,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

香港分行 澳門分行

電話: (852) 3191 2333

星期一至五: 09:00 to 17:30

星期六: 09:00 to 12:30

公眾假期除外

電話: (853) 8296 4000

星期一至五: 09:00 to 17:30

星期六: 09:00 to 12:30

午飯時間: 12:30-13:30

公眾假期除外

 

1. 電子服務(eService)是指一項透過已安裝的軟件程式(如適用) 或使用設備內置的通訊零件,透過網絡連接收集設備內的錶數數據,監察設備的狀況及利用收集之數據以維護設備及/或準備賬單(下稱「電子服務」)。

2. 電子服務包括eMaintenance Service,eMaintenance Lite Service, On Remote Service/PRISMAservice (Formerly named ORS),SmartMR,Print Management Solution uniFLOW,Smart eNotice或其他佳能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佳能」)不時發佈的類同服務。

3. 本條款及條件是附加於與設備有關的現有支援服務及∕或維修服務協議 (下稱「協議」) 之條款及條件上。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仍繼續完全有效。如本條款及條件與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有任何差異,概以本條款及條件為準。

4. 電子服務不得轉讓予任何不載於協議相關目錄之設備。倘佳能及客戶雙方同意設備的改變,佳能及客戶須為電子服務訂立一份新的協議。

5. 佳能保留轉讓全部或部份電子服務之權利,而客戶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地對轉讓給予同意 。客戶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地同意及保證,在未取得佳能事先書面同意下,任何時候均不得轉讓任何或全部與電子服務有關之權利及權益予第三方。

6. 佳能及客戶均有權以不少於三十天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電子服務。如客戶違反協議之任何條款及條件,佳能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電子服務。

7. 佳能保留修改任何本條款及條件之權利,而毋須事先另行通知客戶。

客戶的責任

8. 客戶須自行負責其網絡基建,網絡連接,電子郵件伺服器或電腦系統及任何其他維護上述良好工作環境所產生的支出。倘設備因客戶的內在和外在環境之間的網絡通訊失效而未能與伺服器通訊,或客戶拒絕向佳能指定的電郵帳戶發送所需電郵,佳能將不能提供任何電子服務。

9. 客戶須授權:

9.1 佳能連接設備至佳能遙距伺服器;

9.2 佳能於客戶的電腦設備安裝及建立SmartMR 及/或Smart eNotice,如客戶將使用該服務;

9.3 佳能透過設備傳送與設備相關的硬件資訊 (包括但不限於設備的之型號和序號及客戶驗證碼)(下稱「服務數據」) 及用量讀數(下稱「錶數數據」)到佳能的遙距伺服器,或在SmartMR及/或Smart eNotice的情況透過設備傳送錶數數據至客戶的電腦設備;

9.4 佳能透過遙距伺服器於設備安裝打印機的軟件更新;

9.5 設備、電子服務及佳能遙距伺服器之間建立HTTP/HTTPS的通訊;

9.6 佳能運用服務數據以提供電子服務、作產品或服務的改良及發展活動; 及

9.7 佳能使用錶數數據以發單予客戶。

10.  為保持電子服務的連接,客戶須通知佳能任何有關其網絡環境的轉變 (包括但不限於IP地址, 主機名及網絡代理細節的轉變) ,或在SmartMR及/或Smart eNotice 的情況安裝該服務的電腦設備之轉變,以促成電子服務相關設定之改變。

11. 客戶知悉電子服務的供應是取決於相關電腦設備,電腦系統及網絡連接。就提供電子服務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因保安引致或資料遺失),佳能均不負任何責任。

12. 如任何電子服務服告(如適用)與錶數數據有任何差異,客戶同意以設備產生的錶數數據為準以作發單用。

13. 凡提供的韌體包括第三方軟件,客戶同意與該軟件特許人簽訂任何所需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 (End-User License Agreement)及同意遵守該協議的條款,或軟件特許人所訂定的任何其他條款。客戶一旦使用電子服務須被視為接受SmartMR [link] ,Print Management Solution uniFLOW [link] 及Smart eNotice [link] 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

14.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翻譯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