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產品保修條款及細則 - 佳能香港

產品 保修期(以「月」為單位) 保修範圍 保修類型 備註
香港 澳門 中國大陸 自攜 上門
  • EOS數碼單鏡反光相機
  • EOS R 數碼可換鏡頭相機
  • EOS M 數碼可換鏡頭相機
  • 鏡頭
  • 閃光燈
  • 專業級數碼攝錄機
  • 攝錄機鏡頭
  • SELPHY便攜式打印機
12
  • 數碼輕便相機
  • 家用型數碼攝錄機
12 可更換6個月遊客保修
  • Cinema EOS攝錄機
  • 多功能攝錄機
  • EF Cinema鏡頭
  • 望遠鏡
  • 電池手柄
  • 無線檔案傳輸器
12
  • 噴墨打印機
  • 雷射打印機 ​​​​​​​(包括產品型號:LBP6030, LBP6030w, MF113w)​​​​​​
  • ​​​​​​​掃描器
  • ​​​​​​​迷你相片打印機
  • ​​​​​​​​​​​​​​簡報器
12
  • 噴墨打印機​​​​​​ ​​​​​​​(包括產品型號:Pro系列, Maxify 系列, iP8770​​​​​​​, iX6870, iX6770, G4010)
  • ​​​​​​​雷射打印機
12


保修條款

(本中文版只供參考之用,如本中文版與英文版內容不符,一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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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閣下於購買日期後的30天內替產品完成保修登記1或如閣下要求提供產品保修服務,則本保修條款所規定的保修範圍將適用於閣下購買的產品。

​​​​​​​​​​​​​​2. 如閣下於佳能香港或澳門授權經銷商購買的佳能產品為佳能EOS 數碼單鏡反光相機、EOS R 數碼可換鏡頭相機 、EOS M 數碼可換鏡頭相機、EF 鏡頭、RF 鏡頭或數碼輕便相機,在購買日起計30日內為產品完
​​​​​​​成保修登記,並選擇成為佳能亞洲遊客保障計劃(ATPP)會員。除本保修條款所規定的保修範圍將適用於閣下購買的產品外,於購買日起計1年內更可享有ATPP維修服務。

​​​​​​​​​​​​​​3. 如閣下購買的為第6條的佳能產品,產品包裝會附上一份產品記錄卡,迷你相片打印機及簡報器除外。本保修條款中任何提及產品記錄卡之處均不適用於迷你相片打印機及簡報器。本保修條款僅適用於產品記錄卡 所註明之產品型號及編號 ("該產品"),迷你相片打印機及簡報器除外。

​​​​​​​​​​​​​​4. 跟據第1條,產品記錄卡和發票正本給予閣下權利自購買日期起至以上列表規定的期間("保修期")獲得第6條所規定的保修服務。

​​​​​​​​​​​​​​5. 當根據本保修條款提出任何申索時,閣下必須提供產品記錄卡和發票正本。就迷你相片打印機及簡報器,只須提供發票正本即可享用保修服務。

​​​​​​​​​​​​​​6. 有關特定產品的保修規定
​​​​​​​6.1. 如該產品為佳能數碼單鏡反光相機、EOS R 數碼可換鏡頭相機、 EOS M 數碼可換鏡頭相機、佳能鏡頭、佳能閃光燈、佳能專業級數碼攝錄機、佳能攝錄機鏡頭或佳能輕巧相片打印機(僅有關熱昇華系統的),則本保修條款僅適用於在香港或澳門購買的該產品,且適用之保修期為該產品購買日期後的一年,保修服務可在香港、澳門、中國大陸2被要求提供。
​​​​​​​6.2. 如該產品為佳能數碼輕便相機或佳能家用型數碼攝錄機,則本保修條款僅適用於在香港或澳門購買的產品,且適用之保修期為該產品購買日期後的一年,保修服務可在香港、澳門、中國大陸被要求提供。此外,如果該產品處於香港、澳門、中國大陸之外的區域,且佳能香港同意為該區域提供保修服務,閣下可以選擇將本保修條款轉換為佳能香港在該區域提供的保修條款,在該等情況下:
​​​​​​​6.2.a. 適用的保修期為該產品購買日期後的6個月;及
​​​​​​​6.3.b. 閣下必須將閣下的產品購買記錄卡退回給佳能香港作為交換。此後,佳能香港將通知閣下適用於該區域的保修條款。
​​​​​​​6.3. 如該產品為佳能Cinema EOS攝錄機、佳能多功能攝錄機、佳能EF Cinema電影鏡頭、佳能電池手柄、佳能無線檔案傳輸器、佳能望遠鏡、佳能掃描器、佳能噴墨打印機、佳能雷射打印機、簡報器或迷你相片打印機,則本保修條款僅適用於在香港或澳門購買的產品,且適用之保修期為該產品購買日期後的一年,保修服務僅可在香港或澳門被要求提供。
​​​​​​​​​​​​​​6.4. 如該產品為佳能噴墨打印機或佳能雷射打印機並於產品記錄卡上註有“上門保修”,則閣下可要求佳能香港就已通知佳能香港該產品的所處之香港或澳門地址提供保修服務。就香港及澳門地址提供保修服務的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佳能相片打印機及佳能雷射打印機之保修服務為期一年,不包括任何移除服務,並且僅在該產品安放於安全和易於觸及的位置時而被提供。在不影響上述的情況下,佳能香港保留權利在其認為合理和適當時就所提供之保修服務收取費用:(​​​​​a) 如佳能香港認為閣下通知的地址處於香港偏僻地方或在離島上; (b) ​​​​​如該產品處於佳能香港代表在無其他工具或設備輔助的情況下未能方便觸及。
​​​​​​​6.5. 如該產品為佳能相片打印機及佳能雷射打印機並於產品記錄卡上註有“免費上門收機及送機服務”,閣下可於保養期內享用免費上門收送維修服務。閣下只需致電客戶服務熱線預約安排。如打印機保養期已屆滿,佳能香港將在上門收機之同時收取檢查費。檢查費包括收送打印機費用,並將於該打印機的維修費中扣除。維修費用欠款則於送機時付清。在不影響上述的情況下,佳能香港保留權利在其認為合理和適當時就所提供之保修服務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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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於保修期內及在正常使用該產品的情況下,閣下可就該產品因材料和工藝而引起的缺陷享有免費的維修服務及零件更換服務(“維修工作”)(正常耗損除外);而在下列情況下,佳能香港將就是否對維修工作收取服務費或不進行維修工作行使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作最終決定:
​​​​​​​7.1. 未能出示有效產品記錄卡及相關發票的情況(但能夠證明該產品在免費保修期內的除外);
​​​​​​​7.2. 損壞是由於該產品被改造成與其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所標示的結構或規格不同而引起的;
​​​​​​​7.3. 因使用非佳能生產的零件/配件而導致的損壞;
​​​​​​​7.4.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指引使用、維修、保管該產品(在規定環境以外使用該產品導致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超過工作負荷、不適當電壓、電流、電磁、公眾電路的異常變動等);
​​​​​​​7.5. 產品因意外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震盪、衝擊、碰撞、入水、入沙);
​​​​​​​7.6. 因在非佳能香港授權維修代理店或用戶自身進行修理、改機、分解、清潔而造成的損壞;
​​​​​​​7.7. 產品記錄卡上未記載或塗改購買日期、產品型號、產品編號、保修期、經銷商名稱或無經銷商蓋章3
​​​​​​​7.8. 產品記錄卡上記載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上的記錄不符;
​​​​​​​7.9. 使用非佳能原裝耗材(墨水盒、保養墨盒、打印頭、碳粉盒、感光鼓、燈泡)(不論損壞是否因使用該非佳能原裝耗材引致);
​​​​​​​7.10. 因使用盜版軟件而造成的損壞;
​​​​​​​7.11. 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而造成的損壞;
​​​​​​​7.12.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壞;
​​​​​​​7.13. 因閣下的疏忽或錯誤使用該產品而引起的,或該產品於非由佳能香港負責運送途中而導致的損毀;
​​​​​​​7.14. 該產品並非由佳能香港或其授權經銷商所供應;或
​​​​​​​7.15. 該產品、其配件及零件已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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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該產品的配件或消耗品不在保修範圍內。保修不包含以下各項:
​​​​​​​8.1. 所有配件、消耗品或選擇性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碳粉盒、感光鼓、墨水盒、保養墨盒、打印頭、連接電線、電池、充電器、燈泡 / 燈管、記憶卡、外殼、和電池盒。(佳能香港保留更改消耗品、配件及選擇性物品清單,而毋須事先通知的權利);
​​​​​​​8.2. 軟件、韌體、光碟、用戶手冊及有關的安裝;
​​​​​​​8.3. 在屏幕上顯示的死點符合佳能的產品規格上限;
​​​​​​​8.4. 影像感應器的更換 (生產過程中的因素除外);
​​​​​​​8.5. 產品和影像感應器的清潔;及
​​​​​​​8.6. 附貼於產品上之液晶螢幕保護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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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該產品或其任何部份經非佳能香港員工或未經佳能香港授權的服務供應商以任何形式修改、竄改、更改、變換或維修,本保修將自動取消;而佳能香港將對有關保修的取消擁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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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佳能可能會在檢查、維修或更換零件過程中重新設定產品至原廠設定而不事先通知,所有被更換的損壞零件均屬佳能之財產,不獲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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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產品不能被修理或該型號已停售或在其他情況不再供應,佳能可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以近似的型號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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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
​​​​​​​12.1. 儘管本條款另有任何其它規定,佳能香港將毋須對該產品使用者或任何第三者就任何損害、損失、賠償(除了人身傷害和死亡外)或因其技術員、員工或獨立承辦人之任何作為、遺漏或疏忽,導致其未能根據本保修條款內所列明及延伸之責任進行保養服務而承擔責任。
​​​​​​​12.2. 閣下需就該產品所提供之服務、送遞及使用而引致之直接或間接的賠償、損傷及虧蝕(包括連帶損失、利潤虧蝕、損傷或賠償)承擔風險和責任。
​​​​​​​12.3. 佳能香港根據本保修條款應承擔之責任僅以該產品之替換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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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此保修條款僅適用於該產品原購買者,並不伸延至任何第三者。佳能香港有權將本保修條款下之權利和責任轉至或授予任何在香港與佳能香港有聯繫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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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保修條款下的服務僅在該產品收送至佳能香港指定之服務中心後方被履行,除非該產品的保修服務包括第6 條下的現場維修或免費上門收機及送機服務。對於在偏遠地區提供現場維修或免費上門收機及送機服務可能徵收額外收費。請按此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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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佳能香港並不對該產品之任何保險承保範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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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香港或澳門購買的產品之保修條款於屆滿期(包括原有於產品記錄卡上列明之免費基本保修期或因符合指定條件而獲得的額外保修期)後,可通過繳付由佳能香港訂定之續期費延長期限(請按此申請CANON PLUS續保計劃)。佳能香港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任何保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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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佳能香港保留一切更改或取消以上任何保修條款及其有關安排的絕對權利而毋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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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若本保修條款於應用上具有不清晰或疑問之處,佳能香港保留終止本保修條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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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有任何爭議,佳能香港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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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保修條款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作詮釋及受其管轄。除該產品擁有人外,任何人士並無權行駛任何保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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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產品型號及上述服務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佳能香港客戶服務熱線: 3191 2333。
​​​​​​​如有任何服務爭議,佳能香港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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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以授權經銷商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上所列明購買日期為準,而保修服務之到期日亦以此日期起計算為準。
​​​​​​​2 有關中國大陸的目前服務網絡,請登入 http://www.canon.com.cn 或致電 (86) 4006 222 666。
​​​​​​​3 為保障閣下的合法權益,請閣下仔細核對產品記錄卡上內容填寫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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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條款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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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佳能香港將按照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香港法例第486章) 及佳能香港不時生效的私隱政策對提交至本網站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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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意外保障計劃已全面停止​​​​​​​

​​​​兩年意外保障計劃已於2016年8月1日起全面停止。 如閣下於2016年8月1日前購買特定產品,而該產品為佳能2年意外保障計劃(“保障計劃”)之特定數碼單鏡反光相機或特定數碼攝錄機,並於產品記錄卡上註明該產品屬“2年意外保障計劃”之保修類別,請確保閣下於購買日期後的30天內 (即最遲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 替產品完成保修登記,方可享有兩年意外保障計劃服務。任何於2016年8月1日前購買及已成功完成登記保修的特定產品則不會受影響。額外3個月保修期優惠 (香港及澳門之基本保修服務)#已於2016年8月1日完結。如閣下於2016年8月1日前購買產品,請確保閣下於購買日期後的30天內 (即最遲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替產品完成保修登記,方可享有額外3個月保修期優惠。任何於2016年8月1日前購買及已完成登記保修的產品則不會受影響。#掃描器、投影機 (非迷你型)、望遠鏡、監察攝像機、傳真機、計算機及個人影印機不適用於額外3個月保修期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