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條款及條件
(陳列室)

1. 下列的銷售條款及條件(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由佳能香港有限公司(「佳能」) 銷售予買方(「買方」)的產品(「產品」)。產品一詞應(如適用)包括與產品有關之書面文件。買方特此同意根據本條款及條件購買產品。

2. 本條款及條件在任何時間均為本銷售之條款及條件而取代任何買方提出的條款與條件,除卻佳能與買方另訂銷售協議。

3. 在佳能交付產品予買方後但在買方支付產品的售價予佳能前,該等產品之擁有權屬於佳能所有。

4. 產品之損毀及損失風險在產品交付時轉移予買方。

5. 所有產品的售價是經雙方同意並列明該售價於發票上。

6. 當佳能收取雙方同意的費用後,佳能將根據買方的要求,安排交付產品。

7. 佳能無須就任何超出合理控制下之原因而延誤交付產品所負責。

8. 買方須承受所有與產品之服務、交付、安裝或使用有關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壞、損傷或損失(包括伸延的損壞、損傷或損失)。

9. 本協議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雙方同意就任何與本協議有關之法律訴訟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並放棄任何以不適合管轄地為理由而反對該等法律訴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之權利。

10. 本條款及條件(及任何以下列明之特別條件)將構成佳能與買家之間的完整協議。佳能可單方面在沒有預先通知買家的情況下對本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修改。買家不得在沒有佳能預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本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修改。

11.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差異,則以英文版本為準。